由于資金和體制的限制,污水處理過程中污泥處置難題得不到根本解決。有沒有辦法能從根本上解決“重水輕泥”的問題?本期刊登一位基層環保工作者的建議。我們希望更多人參與討論,對建議的可行性(特別是用污水集中處理率與污泥規范處置率乘積作為污水有效集中處理率是否科學)進行深入探討。
隨著環境治理設施建設的加快,城市污水處理水平大幅度提高,改善了生態環境。各類創建活動對提升污水處理水平起到了很大促進作用。如在生態縣、生態市創建中,包含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指標,在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環保模范城市環境創建指標中,都包括了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指標。在污染減排工作中,完成COD削減任務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但由于建設資金和環境價格體系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中還存在“重水輕泥”的現象,即重視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忽視污泥處置設施的配套,重視維持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忽視污泥的規范處置,造成大量污水處理后的污泥得不到有效處置,引起新的環境問題。
《“十一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的操作解釋中,明確規定“出水水質和其他指標(如污泥處理等)達不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應處理量按零計”。但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污泥的控制標準比較寬泛。據筆者了解,在實際的執行中未出現因污泥處置不達標而相應對污水處理量打折扣的現象,因此,這條解釋到目前為止還流于形式。
按照前述《實施細則》的思路,筆者認為,為突破當前水處理污泥污染環境方面的困境,在我國目前的環??己梭w系中,應全面引入“污水有效集中處理率”作為考核指標,其計算方法是用污水集中處理率與污泥規范處置率相乘,如某地區的污水集中處理率為80%,而其水處理污泥的規范化處置率只有50%,那么這個地區的污水有效集中處理率為40%,也就是說這個地區的污水只有40%得到了有效的處理,其余60%的污水,有20%未經處理直接排放,40%雖然得到了集中處理,但其中的污染物富集在了污泥中后,又通過各種途徑重新進入環境,這部分廢水處理對環境質量的改善是無效的,實際上相當于未得到處理。
相應地,在污染減排考核中,也應該對通過污水集中處理實現的COD減排量進行修正,以COD減排量乘以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率的積作為認可的減排量,可以一個項目一個項目地算,也可以按地區算。
污泥危害有目共睹,但目前的困境是,雖然各級環保部門和建設部門都已意識到水處理污泥的不規范處置帶來的巨大危害,但由于資金和體制問題,水處理污泥的污染一時還得不到根本解決。比如相當一部分水處理設施是由市政部門建設和運行的,部門之間的不配合使得環保部門在監管和執法上困難重重,處境尷尬;一些已經建好的污泥處置設施,由于在建設前未考慮污泥的無害化處置問題,以及在污水處理費中原本就未包括污泥處置費或者雖然包括了但長期被挪作他用,致使污泥處置設施的日常運行資金得不到保證,難以維持正常運行。
另一方面,水處理污泥雖然屬于固體廢物,但相當部分的污泥不屬于危險廢物,是否屬于工業固體廢物目前仍存在爭議。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可操作性不強,對不規范處置水處理污泥的環境違法行為,較難在現行法律中找到準確的法律依據進行處罰。
以上兩點造成環保部門在污泥的規范化處置方面難有大的突破,但環保部門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負有統一監督管理責任。所以說,環保部門的困境是對水處理污泥的污染防治是有責任,無手段,必須找到一個有力的抓手,才能突破目前的僵局。
如全面引入“污水有效集中處理率”作為考核指標,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是如何對污泥規范化處置進行認定,目前常見的填埋、堆肥、直接制磚等都不能算作是規范化處置,建議環境保護部制定簡便、易操作的認定方法。
若能在城考、環保模范城市、生態縣、生態市的創建考核和污染減排考核中全面引入“污水有效集中處理率”這一指標,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必將極大推動我國水處理污泥的規范化處置工作,使環境治理水平再上一個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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